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大型社会活动主办者,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