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三十条有效河道、渠道、湖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河道、渠道、湖泊内淤泥杂物和漂浮物,保持畅通、清洁。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