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对影响沿街秩序的乞讨、占卜、游医等人员,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临时摆摊设点、流动商贩、临时务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