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大型户外广告、门头牌匾、LED屏、亮化设施的设置应当征得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二)门头牌匾设置应当保持外型美观、功能完好,按规定亮化,体现书法城特色,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蒙古文;
(三)LED屏、亮化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和市民生活;
(四)应当定期检修、维护,确保安全,避免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