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临街的各类门店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活动要在店内进行,不得在店外堆放物品、进行经营作业;

(二)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从事餐饮等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等排入污水排放管道,或者直接倒入树坑、绿地内;

(四)门店内应当设置垃圾容器、排水设施等,保持环境整洁。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