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园林管理单位应当规范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保持作业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占用、毁损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损坏绿化种植,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在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广场、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备案,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