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占用、挖掘市政道路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申请延期;(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三)临时封闭道路的,应当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四)工程完工,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