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政道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面干净整洁,主干道设有盲道、路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并保持完好畅通;

(二)道路交通信号、技术监控设备、护栏隔离桩等安全设施的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地名标志等公共标识规范清洁;

(三)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设置合理,管理有序,车辆停靠整齐、朝向一致,无违规占路和占压便道、盲道等不文明行为;

(四)有关城市道路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