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应急处置机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不得进行建设施工。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