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规划及时改建、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