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有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在本辖区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