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在本辖区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