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综合管理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划定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