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护资金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