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护资金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