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将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