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文物)、民族事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