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护资金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