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支持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优化路网结构,推进智慧交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倡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环保、低碳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