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