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