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六十二条有效经审查认为规章存在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规章撤销案,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审查意见,经会议审议后,由全体会议表决决定。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