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存在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发出书面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章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书面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