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规章备案审查程序第六十一条有效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存在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发出书面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章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书面向法制委员会反馈。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