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经审查认为规章存在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规章撤销案,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审查意见,经会议审议后,由全体会议表决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