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规章,也可以决定撤销规章的部分内容。

常务委员会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