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等信息,并参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急救呼叫电话录音和派车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