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对送往医疗机构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预先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抢救的准备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立即接诊收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医疗机构应当畅通急救绿色生命通道,完善院内急诊与院前医疗急救的联动协作,加强多学科协作诊疗,提升急诊救治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