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以收费问题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应当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鼓励红十字会和各类慈善组织等依法设立相关公益救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患者确无能力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按照规定向相关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已经派出的救护车提供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