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八条有效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修改、废止或者失效的;(二)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三)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已经审查并有审查结论的;(四)建议审查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五)其他不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