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七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以下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一)是否符合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二)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予以补充;(三)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范围的,拟移送审查的情况或者告知其向其他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四)其他初步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