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以下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

(一)是否符合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二)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予以补充;

(三)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范围的,拟移送审查的情况或者告知其向其他备案审查机关提出;

(四)其他初步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