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九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应当由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处理的审查建议,或者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审查处理的问题,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时,可以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移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处理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