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负责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