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