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河道管理职责,实现河道管理良性发展,为自治区的经济建设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