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河道管理职责,实现河道管理良性发展,为自治区的经济建设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