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经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确定的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已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