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重大社会活动需要无线电安全保障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保障需求,报告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设备情况,并提供开展无线电安全保障所需的场所、电力等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