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重大社会活动需要无线电安全保障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保障需求,报告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设备情况,并提供开展无线电安全保障所需的场所、电力等条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