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屏蔽设备。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保守国家秘密确需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屏蔽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必要时间和区域内使用,不得对屏蔽场所以外的公众移动通信等造成有害干扰,并接受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