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二节 资源利用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使用;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原地类管理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无需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