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使用海域的,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使用;涉及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据用海批复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实施。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按照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以及用岛批复文件或者海岛出让合同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