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