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优化营商环境协同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