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优化营商环境协同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