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知识宣传,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