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