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制止和检举。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