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