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组织建设与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有关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对城镇污水和供水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