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及其他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