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饮用水资源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加大对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