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湿地、林地、草原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