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