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质、水量等进行监测,依法发布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