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饮用水供水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方案并备案、演练。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