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联合保护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工作。

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

各级河湖长应当按照河湖长制的有关规定,加强河流、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